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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官邸制,作為一種公務人員住房的制度,已在國外實施多年。十八屆三中全會通過的《中共中央關於全面深化系統傢俱改革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》提出,要探索實行官邸制。短短幾個字,瞬間成為社會討論的熱點。作為“中國特色官邸制研究”課題負責人,國家行政學院教授、中國行政體制改革研究會副會長汪玉凱近日接受了京華時報的專訪。他介紹,課題報告由中國行政體制改革研究會以建議形式上報中央,建議提出了適用於官邸制的4類官員。
  □談背景
  為景觀設計何起草?遏制以權謀房
  京華時報:官辦公室出租邸制報告在什麼背景下起草的?
  汪玉凱:1998年“房改”以前,我國的領導幹部曾長烤肉期享受著國家福利分房,“房改”後,官員住房逐步走向市場化。
  在這個過程中,產生了一些嚴重的住房腐敗問題。比如部分領導幹部超標違規、非法占有、集資建房等,或者利用手中職權,以明顯低於市場的價格購置商品房、限價房等。至於領導幹部因為工作調動、異地任銀行利率職,或者高級幹部進京等,由國家為其提供住房中存在的國有資產嚴重流失的問題,更是相當普遍。
  可以說,部分領導幹部“以權謀房”,已經成為領導幹部腐敗的新形式、新趨勢。幹部住房監管制度改革勢在必行。
  官邸制的課題在今年7月形成了三個研究報告《國外官邸制研究》、《中國古代官邸制研究》和《當前我國領導幹部住房現狀分析與改革趨勢》,並以中國行政體制改革研究會的名義及《關於建立中國特色“官邸制”的建議》上報中央,最後被中央採納,體現在《決定》中。
  □談範圍
  對象是誰?針對4類官員
  京華時報:官邸制實施範圍包括哪些?
  汪玉凱:官邸制人員適用範圍宜限定在四個方面。一是黨和國家領導人中的總書記、國家主席、國務院總理、全國人大委員長、全國政協主席及其他政治局常委;最高人民法院院長、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;二是省、自治區、直轄市的書記、省長(自治區主席、市長)、人大主任、政協主席以及法院院長和檢察院檢察長;三是市、縣(含縣級市)兩級的書記、市長縣長、人大主任、政協主席、法院院長和檢察院檢察長;四是異地交流的領導崗位如組織部長、紀委書記等。如果不屬於異地交流任職的官員,可以執行正常的房改政策,不屬於適用官邸制的範圍。
  京華時報:官邸制能否解決現存的住房腐敗?
  汪玉凱:中央雖然採納了課題組的建議,但官邸制的具體實施範圍、對象等等都還需要中央進一步確定方案,將來具體哪幾級官員需要實行官邸制,還需中央進一步確定。
  官邸制並不是萬能的制度,它不能解決所有的官員住房問題,僅只能解決重要職位官員在任期間的住房問題。但從長遠角度來講,官邸制是有利於防止腐敗、防止“以權謀房”現象的。
  □談房源
  房子哪來?國家統一構建
  京華時報:官邸房源從哪裡來?官員住是否收費?
  汪玉凱:按照國際慣例,絕大多數官邸和公宅都是免費入住的,即使交費也是象徵性的。按照我國國情,對於所有國家擁有的官邸和公宅,實行免費入住較為合適。官邸和公宅的內部設施和維修,國家要建立統一制度予以規範。
  京華時報:怎麼解決官邸制之外的官員住房問題?
  汪玉凱:主要指那些不參加房改的正部級以上,但又不屬於實行官邸制的黨和國家領導人,國家為他們在任職期間提供公宅,卸任後搬出。具體來說主要包括除政治局常委以外的政治局委員、國家副主席、人大副委員長、國務院副總理、國務委員、全國政協副主席等。
  京華時報:官邸制與公宅制有何區別?
  汪玉凱:國家和地方的官邸,是權力的象徵,特別是國家領導人的官邸,很容易成為國家的代名詞。官邸一般是單獨建設的,符合條件的官員必須入住。“公宅制”里的房屋可以是租賃,也可以是國家建設,符合住“公宅”的官員也可以選擇不住,領取住房補貼後自己去解決住房問題。
  在確定實行官邸制和公宅制的範圍時,有兩個問題至關重要:一是要堅持老人老辦法,新人新辦法。也就是從新擔任領導職務的幹部中實施,原領導人以及離退休的黨和國家領導人可採取自然過渡的辦法。二是研究建立原領導職務和新任職務之間的對接機制。比如原來一位參加過部長級房改的領導如果提升為國家領導人了,那麼可在保留原來房改房的同時,享受國家提供的官邸或者公宅,任期結束後應該搬出,可在保留現行正部級領導幹部享受220平方米住房的基礎上,再給予一定補償。
  □談阻力
  難點在哪?清理現有住房
  京華時報:官邸制在實施中會有哪些阻力?
  汪玉凱:領導幹部現有住房的全面清理可以說是難點,必須進行全面登記造冊,進行詳細調查統計,只有做好了這些基礎性工作,處理好多方面的關係,才能減少建立官邸制的阻力,才能檢驗官邸制的成效。
  京華時報:課題組的建議提到,實行官邸制的同時,仍允許官員個人買房。如何避免“以權謀房”?
  汪玉凱:分檔規定各級官員的“官邸”標準,超標準超額部分必須由本人承擔。同時,設立專門的“官邸”建設資金,對所有資金的使用支出情況進行嚴格的審計,保證資金真正落實到實處。
  □談監管
  如何規範?公開住房信息
  京華時報:官邸制應該有哪些制度規範?
  汪玉凱:首先要建立全國統一的“官邸制”監管制度,包括建立領導幹部住房申報制度及住房檔案,對多占住房的要限期清退,逾期不退的,除按市場標準加倍收取租金外,按照幹部管理權限及程序交由紀檢監察部門嚴肅處理。
  必須建立和健全懲防並舉的幹部住房監管制度體系,紀檢監察機關、公安機關和房地產建設管理部門聯合監管,多方聯動才能真正起到監管的效果。
  同時,加大住房腐敗懲治力度,儘快建立和健全領導幹部住房腐敗問責制度,明確住房腐敗的問責對象、程序、內容、方法和責任追究範圍。此外,還要建立領導幹部住房信息公開制度,才能充分接受人民群眾的監督。
  京華時報:領導幹部住房信息公開具體包括哪些?
  汪玉凱:公開的信息應該包括三個方面,一是制定並向社會公開不同級別領導幹部的“官邸”標準,公開幹部購買或建造住房的申報和審批程序,以及違規超標占有或建造住房處罰的具體規定;二是規範幹部住房公開的適用範圍,明確幹部住房信息公開的內容,暢通群眾對幹部住房腐敗投訴舉報的反映機制;三是在建立幹部住房狀況定期檢查登記制度的基礎上,及時公開幹部購置、建造、交易、租賃住房的實際狀況及其資金來源等相關信息,保障群眾對幹部住房的知情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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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國外官邸制
  加拿大:政府除了為總理、國家機構負責人等準備官邸之外,還為各個區域的長官、外國駐加拿大大使以及來訪的國外政要提供官邸。
  法國:官邸制範圍很小,除政府領導人外,國家對各部部長沒有實行統一的官邸制度,而是實行了住房補貼制度。在法國,部長以上的總統、總理、議會議長等必須擁有職務用房,但其他公務人員有自主權。
  德國:實行“官邸制”的對象主要是在任的高級公務員,包括總理、聯邦政府各部部長。除了總理等必須居住官邸外,各部部長可以居住官邸,也可以自有或租用住房。
  印度:政府在全國設立了30多個官邸,這些官邸中大多居住地方領導人。印度上至總統、總理、中央各部委長官、上下兩院議員,下至普通公務員、政府雇員、大學校長、記者、藝術家,都可以享受政府提供的住宅。
  韓國:只有總統、總理以及國防部長、外交部長四個職位有專門官邸。如韓國的青瓦臺總統府和總理公館。其他高級公務員如國務委員、國會議員、處長(指部級處,如企劃預算處)、各院、部的次長(副部長)、政務次官、秘書室長和前總統秘書官、國會議長、國會副議長及國會議員的秘書室長、輔佐官、交涉團體的政策研究委員在任期間,政府提供官宅,卸任後搬出讓給繼任官員居住。  (原標題:官邸制範圍應限定4類官員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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