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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京華時報訊(記者楊鳳臨)19歲男子穿過河道施工工地,在河邊看釣魚時跌入河裡溺亡。死者父母以“疏於管理”為由,將施工管理方告上法院索賠43萬元。去年11月,房山法院一審判決施工方管理公司賠償男子父母12萬元。管理公司不服,提起上訴。日前,二中院二審維持原判。
  死者的父親曲某稱,某管理公司在房山區長陽鎮一橋邊施工,將該處河道挖開改造。但工地管理方在河道邊未採取安全防護措施,也未設置明顯警示標誌。2013年7月的一天,曲某19歲的兒子穿過工地來到河邊看他人釣魚時,不慎跌入河裡溺亡。曲某以疏於管理為由將工地管理方訴至法院,要求其賠償死亡賠償金等共計43萬元。
  管理公司辯稱,工地周圍均有圍擋及警示標誌,男子作為完全行為能力人,應負全責。
  法院認為,該管理公司疏於對施工現場的管理,以致男子不慎墜入河道溺亡,應負有一定的責任;男子作為完全行為能力人應承擔主要責任。
  2013年11月,房山法院判決管理公司承擔對男子的死亡承擔30%責任,賠償曲某經濟損失以及精神撫慰金共計12萬元。管理公司對一審判決不服,提出上訴。近日,二中院對此案進行二審,並維持原判。  (原標題:男子看釣魚墜河溺亡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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